組織章程

高雄市台日觀光人才培訓發展協會章程

高雄市台日觀光人才培訓發展協會章程         

                                                   114年10月05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台日觀光人才培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增進協助台日觀光人才交流,培訓觀光人才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台日觀光導遊及旅遊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課程,提升業界服務品質

二、舉辦觀光文化講座及教育推廣活動,增進民眾對日本觀光文化之認識

三、協助政府推動觀光人才培育與就業媒合,促進地方產業發展

本會辦理前項各款任務時,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須成年,具有自然人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會員未繳納會費滿三個月,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如有退費之需要,應由理事會訂定退費原則,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應載明選舉之通知、選務人員、投票規則及認定、開票、選舉爭議、當選人之通知、公告等事項,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會址之設置及異動

八、 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九、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解聘(僱)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一人,其 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由會員(會員代表)請求召開時,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及議程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通訊團體通知各應出席人員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000 元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 1000 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